昌平法院

昌平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郑维岩通报涉老年人财产权益纠纷案件审理情况

昌平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高琳琳通报涉老年人财产权益纠纷典型案例

昌平法院小汤山法庭副庭长王磊通报涉老年人财产权益纠纷典型案例

昌平法院政治部法宣组组长尹海萍主持新闻通报会

媒体记者提问

新闻通报会全景
9月28日9:30,昌平法院召开“涉老年人财产权益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上午好,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昌平法院政治部牟文洁。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召开“涉老年人财产权益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通报会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15:11]
  • [主持人]:
    敬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养老护老是全社会应尽的共同责任。随着社会老龄化的日益加剧,老年人所面临的法律问题多发,尤其是老年人财产权保护、委托理财、外出游玩等财产权益纠纷愈发凸显。
    为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让老年人健康幸福地安度晚年,我院对近五年审理的涉老年人财产权益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发布四起典型案例。
    [09:17:05]
  • [政治部尹海萍]:
    各位媒体朋友、各位网友:
    大家好,欢迎大家来到昌平法院线上新闻通报会,我是本场新闻通报会的主持人尹海萍。
    孝亲敬老,善德之先,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关系国家发展全局,事关亿万百姓福祉,是所有家庭的共同心愿。在“银发浪潮”加速来袭的背景下,应对人口老龄化是重要社会议题。如何有效解决老年人财产权益纠纷,提升老年人法律意识与维权能力成为大众关注焦点。
    [09:19:38]
  • [政治部尹海萍]:
    为了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推动老龄事业和老龄产业的发展,营造全社会爱老敬老助老的良好氛围,我院在此召开线上新闻通报会,通报涉老年人财产权益案件审理情况及典型案例。
    [09:31:55]
  • [政治部尹海萍]:
    出席本次线上新闻通报会的法官,分别是我院专职审委会委员郑维岩,民一庭副庭长高琳琳和小汤山法庭副庭长王磊。
    此外,参加本次线上新闻通报会的媒体有:法治日报、人民政协报、民主与法制时报、北京青年报、北京社区报、北青社区报、央广中国之声、北京政法网、北京新闻广播、昌平融媒体中心等。在此,感谢媒体朋友们的支持和关注!
    另外,本场线上通报会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进行同步图文直播,昌平法院新浪官方微博@昌平法院进行全程微博播报。欢迎广大网友在我院官方微博下留言与我们进行互动。
    [09:32:23]
  • [政治部尹海萍]:
    涉老年人财产权益纠纷特点是什么?该类案件多发原因有哪些?首先,请我院专职审委会委员郑维岩通报涉老年人财产权益案件的审理情况。
    [09:32:43]
  • [审委会专职委员郑维岩]:
    各位媒体朋友们:
    大家好。敬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养老护老是全社会应尽的共同责任。随着老年生活的日益丰富,老年人所面临的法律问题多发,尤其是老年人财产权保护、委托理财、外出游玩等财产权益纠纷愈发凸显。
    为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让老年人健康幸福地安度晚年,我院对近五年审理的涉老年人财产权益纠纷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下面由我通报五年来该类案件总体情况。
    [09:33:15]
  • [审委会专职委员郑维岩]:
    一、涉老年人财产权益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至2021年,昌平法院共审理涉老年人财产权益民事案件8514件,其中,2017年1463件、2018年1543件、2019年1766件、2020年1834件、2021年1908件,呈现逐年增长态势。从案由上看,包括旅游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不当得利纠纷等。从结案方式看,2017年至2021年,以判决方式结案3572件,以调撤方式结案3028件,裁定驳回诉讼请求案件1914件,调撤率达36%。
    [09:33:45]
  • [审委会专职委员郑维岩]:
    二、涉老年人财产权益案件的特点
    一是权益受损领域相对集中。老年人财产权益受损主要集中于买卖消费、出行消费和金融消费活动中。其中,理疗保健、旅游服务、理财是老年人权益受到侵害的高发领域。在调研中发现,老年人因购买保健品、药品或接受理疗服务而引发的纠纷占35%,购买投资理财产品而引发的纠纷占29%,外出旅游引发的纠纷占17%。
    二是经济因素与情感因素混杂现象突出。基于对私有财产的处分权,老年人有权通过赠与、遗嘱、遗赠抚养协议等方式对个人财产分配作出安排。生活中,有的老年人容易受婚恋对象或子女亲人的意见,轻易对自身财产作出处置;有的子女亲人打着“为父母好”的名义代老年人保管养老金、代为管理或出售房屋,实际上则是占用房屋或将养老金、房租据为已有,导致老年人经济和情感受到双重伤害。
    三是案涉事实查证存在困难。受年龄及文化教育程度等多重因素影响,大多数老年人维权意识弱,证据留存不完整。部分老年人在进行旅游消费和金融消费时未与对方签订合同,在接受理疗服务后未向对方索要票据,或者使用现金方式支付缺乏转账凭证,致使案件事实查明较为困难。
    [09:34:56]
  • [审委会专职委员郑维岩]:
    三、涉老年人财产权益案件多发的原因
    一是老年人风险识别能力差。老年人防范意识和辨别能力较弱,常抱有“贪小便宜”的心理,对“免费”“低价”旅游等服务缺乏“抵抗力”,重价格、轻品质,易为微利所惑。此外,老年人在知识更新和获取信息方面与年轻人存在差距,对于虚假信息难辨真伪,加之对养生、投资等话题较为热衷,具有健康长寿和惠及子孙等心理需求,易被有心人利用,导致财产受损。
    二是家庭成员缺乏足够的关爱和包容。多数老年人渴望得到亲情关怀,孤独感较强,而家庭成员常因工作忙碌等原因忽视老年人的精神需求,缺少充分的沟通与交流,不了解老年人的所思所想。面对陌生人递过来的“关爱”橄榄枝,老年人很难设防。部分老年人财产受损时,担心受到子女的指责埋怨,常忍气吞声,不了了之。
    三是行业监督管理不到位。违规成本过低、处罚力度不够、监管问责不力,导致虚假宣传屡禁不止。一些商家通过报纸、网络、宣传册等方式编发夸大其词的虚假广告,宣传时随意使用“免费”“稳赚不赔”“去除百病”等字眼,精准击中老年人心理,导致老年人财产权和人身权受损。
    [09:36:45]
  • [审委会专职委员郑维岩]:
    四、涉老年人财产权益案件的建议
    一是老年人要提高防骗“免疫力”。老年人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和养生保健理念,不贪图蝇头小利,警惕所谓的免费活动。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日常多关注与自身相关的最新政策、新闻资讯,提高识别骗局和套路的能力,不随便向他人透漏身份证、银行卡、家庭情况等个人信息。在对一些信息的真伪拿不准时,应及时寻求亲友、警察等帮助。
    二是子女要多关注老年人精神需求。子女不仅要履行物质上对老人的赡养义务,还应当多与老年人沟通,特别是独居老人,多关注老年人的精神和情感需求,了解老年人的生活动态,减轻老年人孤独感,子女的关爱是老年人健康最好的“保健品”。当发现老年人被骗时,要耐心予以开导,并立即报警,及时止损。
    [09:37:55]
  • [审委会专职委员郑维岩]:
    三是严格行业监管促进规范履约。加强养老行业整体监管力度,规范养老服务行业准入。进一步规范电视、网络广告宣传,严格审查违法违规广告,对商品服务中出现的夸大宣传、虚假承诺、强制服务、以次充好等不良经营行为要予以严肃查处,有力促进行业源头治理。
    四是丰富法治宣传挤压“行骗空间”。通过“老年课堂”进社区、养老知识微视频等喜闻乐见的普法方式,多渠道推进涉老普法宣传教育,针对常见纠纷的预防和化解进行法律提示,以案释法,提高老年人法治意识。此外,加强对经营者的普法宣传教育,督促“看好自己的门”,引导全社会树立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社会风尚,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侵害老年人权益现象的发生。
    [09:39:25]
  • [政治部尹海萍]:
    谢谢郑专委。如今,为满足老年人的需要,旅游、保健等行业提供了丰富的产品和服务。然而,也有一些商家制造免费噱头、虚构产品效果,以不法手段扩大宣传。那么,如何提升老年人辨别能力,避免落入消费合同陷阱?下面,请民一庭副庭长高琳琳通报两起典型案例。
    [09:40:48]
  • [民一庭副庭长高琳琳]:
    各位媒体朋友们:
    大家好!我是昌平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高琳琳,下面由我对我院两起涉老年人财产权益典型案例进行通报。
    案例一:称办会员赠送“免费游” 公司跑路法院判返还服务费
    (一)案情简介
    赵老汉称,2018年11月经朋友介绍,在某公司办理“金管家”会员卡,当日刷卡支付8万元服务费。该公司口头承诺,办会员卡可以赠送一次日本游轮免费旅游,并赠送价值3万元至4万元的保健品,入会后还可享受每年3次5天以上的长线旅游,费用由公司承担70%,赵老汉承担30%,并可享受每年25次免费一日游至三日游不等,服务期限为终身。办卡后,公司当月便安排了免费日本游轮,2019年也陆续组织赵老汉国内游玩了4次。正当赵老汉开心地计划2020年的出游时,他却发现公司因经营不善“关门歇业”。无奈之下,赵老汉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旅游服务合同,并退还会员费。
    [09:42:25]
  • [民一庭副庭长高琳琳]: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赵老汉与公司协商成立旅游服务合同,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该合同履行约定。赵老汉向公司支付了“金管家”会员旅游服务费8万元,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该公司自2020年4月已不在注册地址经营,其行为表明未履行主要合同义务,赵老汉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该公司退还相应旅游服务费。
    最终,法院判决赵老汉与公司的旅游服务合同解除,公司退还赵老汉旅游服务费七万九千余元。
    (三)法官提示
    近年来,老年人生活方式日益丰富多彩,“退休后环游世界”成了不少老年人的心愿。一些不良商家以此为“商机”,以低价游、免费游的噱头吸引老年人办卡或参团旅游,在旅游途中强行设置购物环节,有的甚至收到团费或“会费”后马上“跑路”,不少老年人落入消费“陷阱”。
    在此提示,“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面对低价游甚至免费游的利益诱惑时,老年人要提高辨识能力,树立正确的旅游消费观念,不轻信以免费旅游、购物送旅游等名义或以俱乐部、康养活动等形式的旅游宣传。在挑选旅游产品时,要仔细查看旅游线路品质和旅行社服务质量,旅游前认真签订旅游合同,详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旅游行程安排,切勿相信口头承诺。如果在旅游过程中遇到诱导、强迫购物或者需另行付费项目,要积极收集证据材料,及时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依法维权。
    [09:44:29]
  • [民一庭副庭长高琳琳]:
    案例二:称轻信保健中心虚假宣传后充值 老人体验无效诉退费获部分支持
    (一)基本案情
    艾女士在某保健中心接受了一个月左右的理疗保健治疗,主要包括温汤、火炕、安抚按摩、用餐,期间艾女士共交纳费用3万元。
    艾女士称,保健中心宣传其拥有祖传秘方能治疗癌症等疑难杂症,承诺一个疗程即可将癌细胞消灭,没想到经过一个月所谓“治疗”,其病情不仅没有好转反而开始恶化,后去医院就诊症状才得到控制。艾女士遂将保健中心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医疗费并支付赔偿金。
    保健中心辩称,艾女士经朋友介绍到我中心养生调理,感觉效果不错,后在我中心做按摩保健服务6日,并支付2万元。我中心并没有向艾女士进行癌症相关宣传,也未开具处方,其表述不符合事实。
    庭审中,艾女士提供了保健中心的宣传名片,载有“已攻克帕金森、脑瘫、癌症、糖尿病……”等内容。保健中心对此不予认可,并向法庭提交了艾女士的消费票据。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本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相关证据,可以认定艾女士与保健中心形成服务合同关系。保健中心在对外宣传中存在夸大宣传的不当行为,对艾女士要求返还所交纳的相关费用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但艾女士作为有认知能力的成年人,对自己所接受的服务有所认知,保健中心也向艾女士提供了相应服务。最终,法院判决保健中心返还1.5万元服务费。
    [09:44:52]
  • [民一庭副庭长高琳琳]:
    (三)法官提示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保健意识的加强,中医理疗热潮持续升温,老年人因群体的特殊性,更是养生理疗队伍的主力军。一些养生机构在提供理疗保健服务时存在故意夸大疗效、虚假宣传推销的情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在此提示,老年人要从正规渠道获取科学养生保健知识,发现身体不适时,应选择正规医疗机构及时就医,切勿 “病急乱投医”。购买保健品、接受保健服务时,要选择正规商家,注意查验经营者是否有相应的资质、证照,不要轻信商家的口头宣传和承诺,特别防范推销高额保健品、理疗套餐的行为。选择预付式消费时,应签订书面合同,注意索要并妥善保留消费凭证,以便出现纠纷时进行维权。
    [09:47:02]
  • [政治部尹海萍]:
    谢谢高琳琳副庭长。对于老年人而言,住房、养老金等财产是安度晚年的基础保障。实践中,关于老年人投资理财、财产分配的纠纷案件较多,多数老年人风险承受能力较弱。如何帮助老年人守好“养老钱”,关护老年人的情感和利益?接下来,请小汤山法庭副庭长王磊通报另外两起典型案例。
    [09:51:03]
  • [小汤山法庭副庭长王磊]:
    各位媒体朋友们:
    大家好!我是小汤山法庭副庭长王磊。下面由我对我院两起涉老年人财产权益纠纷典型案例进行简要介绍。
    案例三:委托理财遭遇“打水漂” 老人诉退还本金获支持
    (一)基本案情
    2019年,丁老太与某理财公司签订《委托协议》,约定公司为其代理操作在该公司开设的账户,账户本金10万元,委托期限1年。委托期间,盈利部分由双方协商分配。委托期限届满时,公司将投资本金打到指定收款账户。如一方违约,按照账户资金的5%承担违约责任。
    后理财公司期限届满后并未履行合同义务返还本金,丁老太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返还本金、收益,并支付违约金。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丁老太与理财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影响合同效力的其他情形,合同有效。根据合同约定,委托期限届满后,公司应当将账户本金支付给丁老太。现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丁老太有权要求公司返还本金10万元并按约定支付5%的违约金。综上,法院判决公司返还丁老太1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5000元。
    [09:51:29]
  • [小汤山法庭副庭长王磊]:
    (三)法官提示
    在此提示,老年人在购买理财产品时应理性谨慎,树立风险意识,“擦亮慧眼”。高额利润固然让人心动,但资金安全更为重要。消费者应从正规渠道购买理财产品,审慎阅读相关协议,充分认识交易风险及自身承受能力。在购买理财产品前要做到“两看”:一看产品资质,仔细查看理财产品真伪,正规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均需在监管机关登记备案,消费者可根据产品专属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查询;二看产品期限,消费者应及时向具有理财资质的银行员工明确产品投资期限,进而根据理想的投资周期进行产品选择。
    此外,近年来针对老年人的金融理财诈骗花样百出。一些不法分子虚构包装所谓“高大上”的项目和“保本高息”的说辞,利用一些老年人法律知识不足、辨别能力不强、信息闭塞等弱点,诱骗其进行投资。法官提示,老年人一定要保持警惕,三思而行,在作出投资决定时,多和子女商量,同时保存好合同、发票、转账凭证等证据,一旦发现被骗及时报警,减少损失。
    [09:52:13]
  • [小汤山法庭副庭长王磊]:
    案例四:儿子擅自转移父亲财产 老人诉返还获支持
    (一)案情简介
    王老汉自老伴去世后再婚,平时不与儿子共同生活。2017年4月,王老汉与儿子及其他亲属在老家家庭聚会,后王老汉在亲属陪伴下去银行办理了密码重置业务,并将该银行卡、密码及本人身份证交给儿子王先生。次月,王先生将该银行卡内110万元汇入其个人账户。
    王老汉诉称,儿子是在其不知情下将钱款转移的,平时儿子对自己不闻不问,自己绝不会把养老钱给他。因为儿子拒不归还,王老汉只能诉至法院。
    王先生辩称,在家庭聚会时父亲表示愧对子女,于是决定将110万元赠与自己及女儿。后父亲再三考虑,才将银行卡密码和身份证给了自己。第二天也将赠与的情况告知了参加聚会的其他人,姑姑可以作证。因此,对转款行为父亲是同意且知情的,其无权要求将款项返还。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本案中,王先生认可由其自行将其父名下账户内110万元汇入自己的银行账户,并称该笔款项是父亲对其的赠与。对于赠与合同,王先生仅有证人证言予以佐证,在没有其他证据附证的情况下,法院不予认可。此外,王先生对王老汉未尽赡养义务。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王老汉称王先生常年对其不闻不问,因此,即使王老汉将该款项赠与了王先生,其仍可撤销该赠与。最终,法院判决王先生返还王老汉110万元及利息。
    (三)法官提示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现实生活中,有一些子女晚辈总是把目光盯在老人的住房与养老金等财产上,尤其是对于再婚老人,生怕“肥水”流入外人田。甚至,有些本来不缺钱的子女也同样强行“看着”老人的财产或私自将财产转移到自己名下。
    在此提示,老年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任意处分权,子女擅自转移处分老人财产的行为是无效的。“百善孝为先”,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在家庭生活中,家庭成员之间即使有矛盾,但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子女应当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09:54:05]
  • [政治部尹海萍]:
    谢谢王磊副庭长。今后,昌平法院将立足审判职能主动作为,持续聚焦老年人权益保障,依法维护老年群体财产利益,大力倡导敬老助老社会风尚,为广大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今天的通报会设置了媒体提问环节,媒体朋友们可以结合感兴趣的话题进行提问。需要提问的记者朋友请举手示意。
    [09:55:46]
  • [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
    老年人将财产赠与子女后,如果后悔了能撤销赠与吗?
    [09:56:28]
  • [审委会专职委员郑维岩]:
    《民法典》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老年人在赠与房产、车辆、钱款等财产时,一般情况下,在房屋过户、车辆交付或转账前可以撤销赠与。另外,如果子女对老年人未尽到赡养义务,或者其行为严重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时,即使老年人的财产权利已经转移,仍可在一年内向法院起诉撤销赠与。
    在此提示,老年人在赠与财产时,要慎重考虑,避免一时冲动,事后出现反复影响亲情关系。在赠与时,老年人可以约定赠与条件,比如履行赡养义务是赠与财产的先决条件或是保留居住权,避免老无所居。
    [09:57:07]
  • [北青社区报记者]:
    当前老年人与养老机构的纠纷不断增多,老年人应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呢?
    [09:59:57]
  • [民一庭副庭长高琳琳]:
    老年人应根据自身需求和经济条件选择合适的养老机构,做好实地考察,深入了解内外部环境,并注意查看养老机构的相关资质。签订合同时,应关注合同中约定的养老机构提供的护理、医疗服务以及相关硬件的规定,必要时可要求子女或专业人士陪同签订合同,以防日后履行过程中因合同条款的解读发生纠纷。入住养老院后应全面告知自身健康状况,不要刻意隐瞒,有问题及时与养老院协商,避免因拒绝沟通导致权益受损。
    此外,养老机构应规范服务合同,明确服务项目细则和权利义务,主动详细地向老人及其家属释明合同条款,特别是不同合同中服务项目的差别。同时,应加强自身管理,增强硬件设施建设,合理设置安全告示和警示牌,并配备专业护理人员,建立有效的巡视、护理记录模式,加强护工的管理、培训,切实保障老年人“老有所安”。
    [10:00:12]
  • [北京政法网记者]:
    老年人再婚如何防止财产纠纷成为婚姻幸福的“绊脚石”?
    [10:00:54]
  • [小汤山法庭副庭长王磊]:
    老年人在婚后的压力大,赡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多。在此建议老年人,在再婚前进行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也可以通过订立遗嘱的形式明确身后财产处置。
    首先,老年人再婚办理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有助于明确老人再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是解决婚姻、财产纠纷的可靠的法律依据,对稳定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预防婚姻纠纷具有较好的法律保障作用。确定财产权是一件严肃的事,在与有关的当事人协议后应形成书面材料,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盖章,之后可以将相关材料申请公证,以免以后发生争议。
    另外,遗嘱公证应在再婚前进行,再婚后老人彼此之间拥有合法的继承权,如不立遗嘱,老人的身后财产将由子女与配偶均分。因此,大多数再婚的老人会选择在再婚前对自己的财产用遗嘱公证的方式进行处置。在订立遗嘱的时候,立遗嘱人只能对自己名下的合法财产的继承进行相应的处置。即只能对原有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进行指定。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在家庭关系中,如果彼此都将对方的老人和子女,视为自己的老人和子女,那么,就会避免许多繁杂的家务纠纷和矛盾。这一点,双方都应当懂得,并作为处理家务的共同遵则。
    [10:01:13]
  • [政治部尹海萍]:
    由于时间关系,提问就到这里。大家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欢迎会后与我们进一步交流。
    我们希望各位新闻媒体的朋友们、网友能一如既往地关注、监督和支持昌平法院!今天的新闻通报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10:05:09]
  • [主持人]:
    本次通报会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特别感谢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对此次通报会的大力支持!感谢综合办公室对本次网络直播给予的支持!
    [10:05:27]